一【理賠原則】
- 搬運過程中造成物品損壞時,能協助修繕者,以修繕完成為原則。無法修繕完成者,以折舊後現值理賠。
- 現價理賠單件物品以5000元為限,理賠金額以該趟次工程款總金額為最高理賠上限。
- 單趟次修繕費用以5000元為限。修繕費以該趟次工程款80%為最高修繕理賠上限。
- 物品遺失(契約書登入內之內容物)單件[箱]以1500元為限。
- 高價之收藏藝品或單件物品價值10萬元以上者,消費者需事先告知並投保,未事先告知或投保者視為一般傢俱理賠。
二【理賠時效】
- 物品若有損壞或遺失,消費者需在搬運完成三天內(不易發現者應於搬運完成後十天內)向業者反應。
三【不理賠範圍】
- 易碎物品由消費者自行打包裝箱,未事先告知業者或未標明易碎品或未妥善緩衝包裝保護,而造成搬運損壞不在理賠範圍。
- 電器用品及電腦週邊設備,除外觀在搬運過程中有明顯損換,若消費者不能證明,業者未依該類物品之通常搬運方式,功能喪失屬於自然損耗,故不在理賠範圍。
- 非契約書記載之內容物或事項,消費者臨時增加之服務項目,若業者未收取費用者,為免費服務性質若造成損壞不在理賠範圍。
四【訂金及空趟費】
- 簽約後需付總價二成之訂金,臨時取消(24小時內)取消訂金恕不退還。
- 電話報價之消費者於服務人員已抵達遷出地消費者臨時取消或改期,酌收二成空趟費。
五 未約定事項悉依誠信原則即民法相關規定或交通部相關規定。
六 如有爭議,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|